贺雄飞:你于2010年11月2日与本公司所签的2.5年期限《劳动合同》,经双方同意于2012年3月5日将工作内容变更为展业。因你从2012年3月9日至2012年7月1日无正当理由擅自旷工未到公司上班,且销售业绩为零,未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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