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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证件挂失
发布日期:2009-09-09来源:挂失网作者:浏览【打印】
      证件挂失无论在概念还是程序,法律上都没有明确统一的规定。《辞海》和《现代汉语词典》对挂失大体作了如下解释:挂失是指失主在证件遗失或被盗之后,向原发证单位办理遗失被盗声明,宣告该证件无效的手续。一般由失主出具申请书,说明原委及挂失理由,声明作废。
   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》对补领居民身份证仅仅作了原则规定,该法第十一条规定:“居民身份证丢失的,应当申请补领。”第十二条规定:“公民申请领取、换领、补领居民身份证,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。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《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》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;”虽然该法中没有直接对挂失做出规定,但是失主向公安机关申请补领居民身份证时,填写《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》中关于申领的原因,并提交该表即是办理证件挂失的行为,挂失程序被包含在补领程序之中。换句话说,居民身份证的挂失是补领的言下之意,是补领的前提,公民向公安机关申请补领居民身份证的同时,也就是挂失了其所丢失的居民身份证。同样,在我国关于机动车驾驶证补领的法律中也有类似的规定。公安部发布的《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》的第四十条规定:“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,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发。申请时应当填写《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》,并提交以下证明、凭证:(一)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;(二)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书面声明。符合规定的,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三日内补发机动车驾驶证。”身份证遗失声明公告挂失网